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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示《宾川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宾川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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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示《宾川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7部委颁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县交通运输局起草了《宾川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宾川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予以公示。若对公示内容有意见或建议的,请在公示期内以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向县交通运输局反映。

公示时间:2019年10月8日至2019年10月19日。

联系人:杨翠山

联系电话:0872-7142619。

邮   箱:bcxjtjysg@163com

 地  址:宾川县交通运输局

附件:宾川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2019年10月8日

附件:

宾川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制定网约车规范运营服务相关政策和规定,对网约车运营状况的日常监管,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调取平台的运营数据并对调取的数据进行核对。

县工业信息和科技局、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相关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县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县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和科技、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税务、市场监督、网信、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做好网约车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在宾川县设立服务机构,拥有保障服务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企业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包括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网约车服务评价和乘客投诉处理等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备案情况说明;

(四)在宾川县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证明材料;

(五)省级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报告;

(六)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七)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八)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包括建立网约车服务评价体系的说明材料,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乘客投诉处理等有关制度文本;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有效期为8年。期限届满拟继续经营的,应当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定的时限内,以平台公司的线上线下服务的资格和能力、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等作为主要依据,实行新一轮经营期限许可。

网约车平台公司变更、注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的,应当到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销手续,并向公安机关备案。

第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宾川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及驾驶员

第十条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且车辆轴距在2600mm以上;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能向公安机关发送应急信息的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符合国家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四)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且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间未满4年;

(五)燃油(气)车辆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10万元以上;

(六)新能源汽车续驶里程200千米以上;

(七)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八)设立统一的标识标志。但不得设置与巡游出租汽车相似的标识标志。

(九)投保交强险以及赔付额度不低于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和不低于每座40万元的承运人责任保险;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的照片和文档资料;

(四)机动车购置发票、购置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五)车辆保险原件及复印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车辆所有人为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明;车辆所有人为其他企业的,还应当提供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供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及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以及网约车平台公司签署的业务办理委托协议书。

第十二条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出具审核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审核意见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由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车辆,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依据车辆使用年限确定,最长不超过8年。网络预约汽车行驶里程达到6万千米的,或者行驶里程虽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的,不得再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

第十三条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女性年龄一般不超过五十五周岁、男性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网约车终止运营、车辆报废或者转让的,应当退出营运,由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约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按照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主体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驾驶员具备合法从业资格,线上提供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一致;

(二)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三)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处理等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车型、号牌等信息;

(四)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出具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五)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六)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七)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八)保障用户对所采集信息的知情权;

(九)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

(十)与驾驶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为驾驶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坏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以及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三)组织或帮助他人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四)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

(五)采集信息超越网约车业务所需范围;

(六)向任何第三方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七)以任何方式减轻或者免除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乘客承担的承运人责任;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承运;

(二)执行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主动告知乘客本次运营费用,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三)按照服务平台生成的订单提供运营服务;

(四)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五)保持通讯设备畅通;

(六)无法提供运营服务时,及时上报平台;

(七)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网约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服务平台或使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二)巡游揽客,在巡游车候客区域候客;

(三)拒载或中途甩客;

(四)将车辆交给无从业资格、未经从业资格注册的人员营运;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布受理投诉的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做好投诉和举报的反馈工作。

乘客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答复不满意或在办结时限后未收到答复的,可以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投诉,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配合调查。

第二十一条县级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县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十三条县级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制定联席会议、信息互通、线上监管、联合执法、案件移送、失信惩戒、媒体披露、信誉考核等工作制度。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在经营服务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行为的,由县级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阻碍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网约车经营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不适用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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