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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宾川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06日
  • 来源: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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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行《大理州2023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计划》时,发现存在健康风险的问题食品,涉及我县4家经营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杨树李销售的“小青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杨树李在平川镇平川农贸市场销售的“小青菜”经抽样检验毒死蜱的残留量超过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对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检验报告后及时联系当事人进行核查处置,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28日从宾川县金牛镇新嘉源农贸市场购进了该批“小青菜”10公斤,其中用于抽样检验6公斤,剩余4公斤在当天全部销售,现已无库存。在核查处置中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由于该批“小青菜”已全部被零散消费者购买,未留下联系方式,未能召回不合格产品,目前无群众反映不良情况。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杨树李销售不合格“小青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量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处理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认错态度较好,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银宏梅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银宏梅在宾川县金牛镇桑园河商业城销售的“香蕉”经抽样检验腈苯唑、吡虫啉的残留量超过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对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检验报告后及时联系当事人进行核查处置,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2日在宾川县金牛镇桑园河商业城老左水果行购进该批“香蕉”11公斤,其中用于抽样检验4公斤,剩余7公斤在当日售完,现已无库存。在核查处置中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由于该批“香蕉”被零散消费者购买,未留下联系方式,未能召回不合格产品,目前无群众反映不良情况。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银宏梅销售不合格“香蕉”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处理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认错态度较好,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宾川县新敏水果摊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宾川县新敏水果摊在宾川县金牛镇桑园河商业城销售的“香蕉”经抽样检验吡虫啉的残留量超过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对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检验报告后及时联系当事人进行核查处置,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2日在宾川县金牛镇桑园河商业城老左水果行购进该批“香蕉”11公斤,其中用于抽样检验4公斤,剩余7公斤在当日售完,现已无库存。在核查处置中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由于该批“香蕉”被零散消费者购买,未留下联系方式,未能召回不合格产品,目前无群众反映不良情况。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宾川县新敏水果摊销售不合格“香蕉”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处理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认错态度较好,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宾川县老左水果行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宾川县老左水果行在宾川县金牛镇桑园河商业城销售的“香蕉”经抽样检验吡虫啉的残留量超过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对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检验报告后及时联系当事人进行核查处置,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2日在下关水果批发市场购进该批“香蕉”44公斤,其中11公斤是帮银宏梅家带的货,11公斤是帮冯兴敏家带的货,剩余22公斤用于抽样检验4公斤,销售了18公斤,现已无库存。在核查处置中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由于该批“香蕉”被零散消费者购买,未留下联系方式,未能召回不合格产品,目前无群众反映不良情况。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宾川县老左水果行销售不合格“香蕉”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处理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认错态度较好,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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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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