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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 告

  • 宾川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14日
  • 来源: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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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行《大理州2023年食品安全

检监测工作计划》,发现存在健康风险的问题食品,涉及我县5生产经营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董邢辉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董邢辉在宾川县鸡足山镇沙址农贸市场销售的香蕉”经抽样检验腈苯唑的残留量超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对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检验报告后及时联系当事人进行核查处置,经查,当事人于2023723日从宾川县金牛镇桑园河农贸市场购进了该批“香蕉”,共10公斤,其中用于抽样检验4公斤,剩余6公斤自家食用,现已无库存。在核查处置中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由于该批香蕉已全部被食用,未能召回不合格产品,目前无群众反映不良情况。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董邢辉销不合格香蕉”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量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处理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认错态度较好,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对当事人予以罚款行政处罚。

张美销售的“西芹”

(一)抽检基本情况:张美在宾川县大营镇大营农贸市场销售的西芹”经抽样检验毒死蜱的残留量超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对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检验报告后及时联系当事人进行核查处置,经查,当事人于2023727日从大理农副产品交易市场购买了该批“西芹”,共7公斤,用于抽样检验6公斤,剩余1公斤回家后自行处理,现已无库存。在核查处置中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由于该批西芹未向消费者出售,未能召回不合格产品,目前无群众反映不良情况。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张美销不合格西芹”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处理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认错态度较好,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对当事人予以罚款行政处罚。

马荣福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马荣福在宾川县大营镇大营农贸市场销售的香蕉”经抽样检验腈苯唑的残留量超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对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检验报告后及时联系当事人进行核查处置,经查,当事人于2023726日在下关水果批发市场购进该批“香蕉”,共10公斤,其中用于抽样检验4公斤,剩余6公斤拿回家食用了,现已无库存。在核查处置中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由于该批香蕉未向消费者出售,未能召回不合格产品,目前无群众反映不良情况。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马荣福销不合格香蕉”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处理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认错态度较好,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对当事人予以罚款行政处罚。

四、宾川县徐建波水果铺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宾川县徐建波水果铺在宾川县大营镇大营农贸市场销售的香蕉”经抽样检验腈苯唑的残留量超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对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检验报告后及时联系当事人进行核查处置,经查,当事人于2023726日在下关水果批发市场购进该批“香蕉”共5公斤,用于抽样检验4公斤,剩余1公斤被拿回家食用,现已无库存。在核查处置中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由于该批香蕉”未向消费者出售,未能召回不合格产品,目前无群众反映不良情况。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宾川县徐建波水果铺销不合格香蕉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处理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认错态度较好,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对当事人予以罚款行政处罚。

五、宾川县龙泉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宾川县龙泉饮品有限公司在宾川县宾居镇龙泉村委会西河头村生产大理瑞泉包装饮用水”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3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对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检验报告后及时联系当事人进行核查处置,经查,当事人于202354日在公司生产车间生产了该批520ml“大理瑞泉包装饮用水”共4800瓶公斤,已全部售完,现无库存。在核查处置中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及时采取召回措施,暂未召回不合格产品,目前无群众反映不良情况。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宾川县龙泉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包装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处理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认错态度较好,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对当事人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行政处罚。

六、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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