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公租房租金收缴、
住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办事流程
申请人自行登录邮箱bczb7140898@163.com(登录密码:7140898)下载并如实填写《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中的申请人基本情况、住房情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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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公安部门车辆管理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会和市场管理等相关部门分别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车辆、住房、营业执照注册资金等情况进行审核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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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的村(居)委会、社区对其就业、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审核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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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门住房保障机构对《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及有关材料进行复核 |
住建部门住房保障机构将复核合格的申请人纳入住房保障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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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房源,住建部门住房保障机构安排申请人入住公租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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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无房源,住建部门住房保障机构根据申请人另行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需经房管所备案登记)、租金支付发票和房主不动产权证复印件,向申请人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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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与住建部门住房保障机构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并缴纳租金和物业费。 |
审批条件及所需资料
一、受理对象
(一)本县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城镇户籍人员、“农转城”人员;
(二)在本县服务处所无住房的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外来务工(经商)人员;
二、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家庭成员拥有市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机动车的;
(二)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
(三)在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已享受过住房保障政策(含公租房配租、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和城镇棚户区改造)的家庭。
三、所需资料
(一)相关管理部门已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的《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二)申请人及同住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登记卡复印件;
(三)结婚证或离婚证复印件(离婚人士还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复印件);
(四)所在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工作的人员或个体工商户提供);
(五)经人社部门备案登记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在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工作的人员提供);
(六)居住证或暂住证复印件(县外人员提供);
(七)未在户籍所在地享受过住房保障政策的书面证明(本县人员由村(居)委会、社区或单位出具未享受过农危改或棚改补助的证明;县外人员由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未享受过公租房实物分配或租赁补贴的证明);
(八)机动车行驶证和购车发票复印件(拥有摩托车以外的机动车辆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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