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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凤山光伏发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 宾川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8日
  • 来源:宾川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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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凤山光伏发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宾川县人民政府依据凤山光伏发电项目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林草局、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制定了本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宾川县大营镇排营村民委员会西村村民小组、甸头村民小组,莉村村民委员会黑家邑村民小组共1个乡镇2个村民委员会3个村小组。具体位置如下:

地块位于大营镇排营村民委员会西村村民小组、甸头村民小组,莉村村民委员会黑家邑村民小组,地块用地面积为1.7709公顷,具体位置、四至范围详见《凤山光伏发电项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报告》。

二、土地现状

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宾川县大营镇排营村民委员会西村村民小组、甸头村民小组,莉村村民委员会黑家邑村民小组,1个乡镇2个村民委员会,3个村民小组,共3宗,已登记发证,土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没有争议。

被征收土地总面积1.7709公顷,其中农用地为1.7709公顷(耕地0公顷,其中坝区耕地0公顷),种植园用地0.0049公顷(其中坝区种植园用地0公顷),林地1.5662公顷(其中坝区林地0公顷),草地0.1998公顷(其中坝区草地0公顷),其他农用地0公顷(其中坝区其他农用地0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其中坝区面积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其中坝区面积0公顷)。

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大营镇排营村民委员会西村村民小组、甸头村民小组,莉村村民委员会黑家邑村民小组共1个乡镇2个村民委员会3个村民小组,集体土地共计1.7709公顷(26.5635亩),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和青苗等。

三、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凤山光伏发电项目,该项目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四、征地补偿标准

按照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本项目征地补偿标准按2020119日《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173号)批准公布实施的《云南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本次涉及宾川县大营镇1个区片综合地价区域,补偿标准为:Ⅲ类(大营镇排营、大营镇莉村)。

耕地(水田75.5625万元/公顷、水浇地60.4500万元/公顷、旱地60.4500万元/公顷)、园地60.4500万元/公顷、林地18.1350万元/公顷、草地18.1350万元/公顷、集体建设用地82.212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18.1350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随同区片相邻地类进行补偿。

五、农村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本项目不涉及地上附着物,涉及青苗为花椒,株数详见《凤山光伏发电项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报告》,根据《宾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宾川县新能源光伏项目建设征占用地和构筑物拆迁及附着物补偿方案的批复》(宾政复〔2021143号)按初果期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为150/株。

六、安置方式

(一)搬迁安置方式

本项目不涉及搬迁。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安置方式

本项目不涉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

七、社会保障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改革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等相关规定,本项目采取以下社会保障措施:一是按照2020119日《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173号)批准公布实施的《云南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标准对集体土地进行补偿;二是按照“先保后征”的要求,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53.1270万元;三是在项目用地批复后按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宾川县人民政府

2023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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