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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凤山光伏发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 宾川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8日
  • 来源:宾川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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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凤山光伏发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为确保凤山光伏发电项目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宾川县人民政府组织拟定了《凤山光伏发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及现状

凤山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涉及征收宾川县大营镇排营村民委员会西村村民小组、甸头村民小组,莉村村民委员会黑家邑村民小组集体土地,共1个乡镇2个村民委员会3个村小组总面积1.7709公顷,农用地1.7709公顷(耕地0.0000公顷,含基本农田0.0000公顷,其中坝区耕地0.0000公顷),园地0.0049公顷,(其中坝区园地0.0000公顷),林地1.5662公顷,(其中坝区林地0.0000公顷),草地0.1998公顷(其中坝区草地0.0000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0公顷,(其中坝区其他农用地0.0000公顷),不涉及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详见《凤山光伏发电项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报告》。

二、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凤山光伏发电项目,该项目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征地补偿安置费情况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本项目土地补偿标准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收农用地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173号))标准执行。

(二)本项目拟征收土地上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

(三)本次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详见《凤山光伏发电项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报告》。

四、安置途径

本项目不涉及搬迁,不涉及地上附着物,涉及青苗为花椒,安置途径详见《凤山光伏发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五、补偿登记办理时间及地点

本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公告期满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于2023111920231120日,持产权证明材料,分别到宾川县大营镇排营村民委员会、莉村村民委员会办理补偿登记。

六、有关事项

(一)公告发布之后,涉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组织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书面知悉并讨论拟征收土地事宜。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和建议的,可通过来信或者来访的方式反馈至县级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相关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凤山光伏发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听证的,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满5个工作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县人民政府按相关法律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1.凤山光伏发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凤山光伏发电项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报告

3.听证申请书(样例)

4.无需听证回执书(样例)

宾川县人民政府

2023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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