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序号 |
决定 书文号 |
被处罚人或企事业单位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机关和日期 |
1 |
大环(宾)罚字〔2024〕1号 |
宾川县竟源制砖有限责任公司 |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投放烧碱、石灰总量不足,排放二氧化硫平均浓度为1237毫克/立方米,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150毫克/立方米)7.24倍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
1、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保障污染物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2、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应处以人民币伍拾壹万肆仟元(¥514,000.00元)的罚款; 3、鉴于宾川县竟源制砖有限责任公司并主动配合提供证明材料,如实接受执法人员询问调查,期间投资17.4万元用于脱硫塔达标改造,积极安装在线监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建议酌情从轻处罚,对投资改造的17.4万元予以扣除,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肆万元(¥340,000.00)。 |
15日内缴纳罚款 |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4日 |
2 |
大环(宾)罚字〔2024〕2号 |
大理一统饮品有限公司 |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在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年产10万吨纯净水生产线一条,总投资445万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
1、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未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手续前严禁建设并投入生产; 2、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万肆仟元(¥84,000.00元),详见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宾川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表。 |
15日内缴纳罚款 |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宾川分局 2024年1月24日 |
3 |
大环(宾)罚字〔2024〕2号 |
大理博禾新能源有限公司 |
经调查核实,大理博禾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手续情况下,投资2412万元,擅自开工建设凤山光伏发电项目220KV送出线路工程,目前已建成线路2x4.3+0.4(岩淜侧)+1.5(海东侧)公里、杆塔26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
1、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未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手续前严禁建设并投入运营; 2、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处以罚款人民币肆拾叁万陆仟元整(¥436,000.00),详见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宾川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表。 |
15日内缴纳罚款 |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宾川分局 2024年1月24日 |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环(宾)罚字〔2024〕1号
宾川县竟源制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竟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4727286759P
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金牛镇金甸
宾川县竟源制砖有限责任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投放烧碱、石灰总量不足,排放二氧化硫平均浓度为1237毫克/立方米,超过排污许可证排放浓度(150毫克/立方米)7.24倍。
以上事实,有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宾川分局2023年11月29日记录的《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宾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宾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监察证据(书证)提取清单,以及2023年12月5日记录的《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宾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我局于2024年1月1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4年1月22日提交《关于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及听证要求的声明》,明确表示对被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作出的处罚决定均无异议,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要求。
以上事实有2024年1月15日《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环(宾)罚告字〔2024〕1号)、2024年1月15日《送达回证》(大环(宾)罚告送字〔2024〕1号);2024年1月15日《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大环(宾)听告字〔2024〕1号)、2024年1月15日《送达回证》(大环(宾)听告送字〔2024〕1号);2024年1月22日你公司提交的《关于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声明》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肆万元整(¥340,000.00)。
三、责令改正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保障污染物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宾川分局(宾川县金牛镇建青巷33号)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交款后应将缴款凭据(《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交回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宾川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理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大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 ⠂ ⠂ ⠂ ⠂ ⠂ ⠂ ⠂ ⠂ ⠂ ⠂ ⠂ ⠂ ⠂ ⠂ 2024年1月24日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环(宾)罚字〔2024〕2号
大理一统饮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光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4MABNB2Q25Y
地址:云南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宾居镇杨官村委会康家河村50号
大理一统饮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在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年产10万吨纯净水生产线一条,总投资445万元。
以上事实,有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宾川分局2023年12月14日记录的《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宾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宾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拍摄现场照片9张、《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宾川分局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等书证材料为证。
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我局于2024年1月1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4年1月23日提交《关于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及听证要求的声明》,明确表示对被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作出的处罚决定均无异议,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要求。
以上事实有2024年1月15日《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环(宾)罚告字〔2024〕2号)、2024年1月16日《送达回证》(大环(宾)罚告送字〔2024〕2号);2024年1月15日《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大环(宾)听告字〔2024〕2号)、2024年1月16日《送达回证》(大环(宾)听告送字〔2024〕2号);2024年1月23日你公司提交的《关于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声明》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万肆仟元整(¥84,000.00元)。
三、责令改正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未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手续前严禁建设并投入生产。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宾川分局(宾川县金牛镇建青巷33号)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交款后应将缴款凭据(《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交回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宾川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理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大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 ⠂ ⠂ ⠂ ⠂ ⠂ ⠂ 2024年1月24日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环(宾)罚字〔2024〕3号
大理博禾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4MABXW1YW21
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金牛镇世纪广场30号
大理博禾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span>经调查核实,大理博禾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手续情况下,投资2412万元,擅自开工建设凤山光伏发电项目220KV送出线路工程,目前已建成线路2x4.3+0.4(岩淜侧)+1.5(海东侧)公里、杆塔26基。
以上事实有《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宾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宾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现场照片5张、《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宾川分局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等书证材料。
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我局于2024年1月1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4年1月23日提交《关于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及听证要求的声明》,明确表示对被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作出的处罚决定均无异议,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要求。
以上事实有2024年1月15日《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环(宾)罚告字〔2024〕3号)、2024年1月16日《送达回证》(大环(宾)罚告送字〔2024〕3号);2024年1月15日《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大环(宾)听告字〔2024〕3号)、2024年1月16日《送达回证》(大环(宾)听告送字〔2024〕3号);2024年1月23日你公司提交的《关于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声明》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肆拾叁万陆仟元整(¥436,000.00)。
三、责令改正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未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手续前严禁建设并投入运营。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宾川分局(宾川县金牛镇建青巷33号)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交款后应将缴款凭据(《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交回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宾川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理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大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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