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宾川县民宗局信息公开指南

  • 宾川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15日
  • 来源:宾川县民宗局
  • 【字体: 大  中 
  • 【打印文本】

宾川县民宗局信息公开指南

(试行)

为更好提供宾川县民宗局信息公开服务,宾川县民宗局编制了《宾川县民宗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宾川县民宗局政务公开信息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阅读《指南》。宾川县民宗局政务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范围

宾川县民宗局办公室负责本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具体信息可参见宾川县民宗局编制的《宾川县民宗局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中国﹒宾川门户网(http://www.bc.gov.cn/)上查阅《目录》或者直接搜索信息,也可以到宾川县民宗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咨询,办公地址:宾川县行政中心北面六楼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通过统一的中国﹒宾川门户网平台公开和在当面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

(三)公开时限

宾川县民宗局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将在20个工作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宾川县民宗局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宾川县民宗局申请获取。宾川县民宗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处理。

(一)受理申请机构

宾川县民宗局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宾川县民宗办公室;办公地址:宾川县行政中心北面六楼;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872-7142554;传真号码:0872-7142554;电子邮箱:569354330@qq.com;邮政编码:671600。

(二)申请受理

申请人向宾川县民宗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选择下述三种形式提出: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相应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中国﹒宾川门户网站上直接提交《申请表》,受理申请机构将通过电子邮件告知申请人信息,或者在相应网站公告栏目中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其他方式。

宾川县民宗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的处理

宾川县民宗局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处理:

1.宾川县民宗局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宾川县民宗局掌握的政府信息,宾川县民宗局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宾川县民宗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宾川县民宗局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宾川县民宗局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宾川县民宗局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上述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

宾川县民宗局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五、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宾川县民宗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宾川县民宗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或同级监察部门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监督电话:0872-7142554,地址宾川县行政中心北面六楼,邮编:671600。

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中的任意一个部门或多个部门投诉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责任编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