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和《民政部国家民委卫生部关于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中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规定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在火葬区允许实行土葬的只有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民族,其他民族与回族通婚后按照伊斯兰教礼仪入教的人员不属于在火葬区可以实行土葬的人员范围。由于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7月25日作出的《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其他民族与回族通婚后享受土葬政策的批复》(宾政办复〔2008〕150号)文件存在与《殡葬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国家民委卫生部关于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中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规定的解释》等相关规定相悖的内容。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废止《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其他民族与回族通婚后享受土葬政策的批复》(宾政办复〔2008〕150号)文件,从发文之日起即停止执行。
2024年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责任编辑: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