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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民政局关于提高202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 宾川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15日
  • 来源:大理州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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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民政局关于提高202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民政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大理州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任务分工方案》有关规定,根据《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提高2021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云民社救〔2021〕76号)要求,经与州财政局、州扶贫办等单位研究并报请州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全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标安排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1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州级指导标准提高到660元/人·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1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州级指导标准高到4770元/人·年。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2021年,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州级指导标准统一提高到858元/人·月。    

2.照料护理补贴标准。2021年,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州级指导标准仍按照2020年标准执行。即: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州级指导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35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1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251元/人·月。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州级指导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51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50元/人·月。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二、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落实到位。各县(市)要精心组织做好提标工作,确保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州级指导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3倍;有条件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再适当提高。    

(二)迅速行动,按时完成。各县市要加强同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最迟于6月25日以前完成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提标工作并同步录入云南省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新公布标准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提标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于7月20日前书面报州民政局备案。                                                                    

大理州民政局

2020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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