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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宾川县2018年度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相关事项的通告

  • 宾川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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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川县人民政府文件
 
宾政发〔2019〕27

 

 

宾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宾川县2018年度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
土地及房屋征收相关事项的通告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功能,确保2018年度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宾川县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宾川县城镇棚户区改造十三五规划》《2018年度宾川县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及《宾川县2018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宾川县2018年棚户区改造项目位于金城路北延长线(含道路)以西、规划一号路(含道路)以南、白羊路(含道路)两侧、金叶路以北范围内的土地及规划1号路、金城路、白羊路建设占用的房屋及土地进行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房屋土地征收范围
金城路北延长线(含道路)以西、规划一号路(含道路)以南、白羊路(含道路)两侧、金叶路以北范围内的土地及规划1号路、金城路、白羊路建设占用的房屋、土地。土地属农村集体所有,项目总占地面积约204亩,具体范围(见附件2
二、房屋土地征收主体、部门、实施单位、被征收人
(一)房屋土地征收主体:宾川县人民政府
电话:7143290
(二)房屋土地征收部门:宾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电话:7140894
(三)房屋土地征收实施单位:金牛镇人民政府
                              电话:7311950
(四)被征收人:项目区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户和住宅户
三、房屋土地征收期限
自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20191230日止。
四、协议签订期限
2019 710日起至20191230日止。
五、投诉、举报、监督部门电话
为确保本棚改项目依法依规进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棚改政策法规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宾川县人民政府房屋土地征收部门和相关部门举报或投诉,接到举报和投诉的相关部门对举报、投诉予以核实、处理。举报、投诉、监督部门的电话如下:
宾川县纪委监委            电话:7141417
宾川县发展和改革局        电话:7140451
宾川县审计局              电话:7141054
宾川县财政局              电话:7141945
宾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电话:7140894
宾川县自然资源局          电话:7142620
六、房屋土地征收工作相关规定
(一)房屋土地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按照《宾川县2018年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方案》的规定,签订补偿协议。房屋土地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由房屋土地征收部门报县人民政府依照《宾川县2018年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二)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三)被征收人对本通告有异议的,可在60日内向大理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通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拆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本县人民政府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20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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