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兹决定:
赵文忠 任宾居华侨农场场长,免去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郑 凌 任彩凤华侨农场场长;
王文令 任县鸡足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副局长(正科,试用期一年)兼县林业和草原局副局长;
安政府 任县地震局局长(事业正科),免去其县规划编制与信息中心主任(事业副科)职务;
刘 斌 任县档案局局长;
李晓梅 任县广播电视局局长、县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局长;
白惠明 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俞阳跃 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科级督查专员(试用期一年);
杨智刚 任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王 磊 任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周婉君 任县就业局局长(副科,试用期一年);
张海梅 任县司法局力角司法所所长(副科,试用期一年);
褚 烨 任县司法局平川司法所所长(副科,试用期一年);
柳贵滔 任县司法局钟英司法所所长(副科,试用期一年);
贺春宇 任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李建昆 任县中医院院长(试用期一年);
朱云峰 任县公安局副局长兼县公安局金牛派出所所长(正科),免去其县公安局州城派出所所长(正科)职务;
周家满 任县公安局副局长,免去其县公安局鸡足山风景名胜区派出所所长(正科)职务;
黄建兴 任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正科),免去其县公安局鸡足山派出所所长(正科)职务;
王晶星 任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大队长(正科),免去其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正科)职务;
刘靖宇 任县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大队大队长(正科,试用期一年),免去其县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大队副大队长兼案件侦查中队中队长(副科)职务;
杨 严 任县看守所所长(正科);
唐安顺 任县公安局州城派出所所长(正科);
毛亚雄 任县公安局鸡足山派出所所长(正科),免去其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大队长(正科)职务;
杨 瑜 任县公安局鸡足山风景名胜区派出所所长(正科),免去其县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大队大队长(正科)职务;
朱 杰 任县公安局宾居派出所所长(副科),免去其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副大队长兼情报资料中队中队长(副科)职务;
姚云龙 任县公安局大营派出所所长(副科),免去其县公安局金牛派出所副所长兼社区中队中队长(副科)职务;
王巨鑫 任县公安局拉乌派出所所长(副科),免去其县公安局金牛派出所副所长兼案件办理中队中队长(副科)职务;
李 涛 任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兼城市综合执法中队(城管警务站)中队长、站长(副科),免去其县公安局大营派出所所长(副科)职务;
卢玮琦 任县公安局金牛派出所副所长兼社区中队中队长(副科,试用期一年);
祖文军 任县公安局金牛派出所副所长兼案件办理中队中队长(副科),免去其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兼城市综合执法中队(城管警务站)中队长、站长(副科)职务;
田春江 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副大队长;
刘艳强 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中队中队长(副科),免去其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所长(副科)职务;
王 炜 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秩序管理中队中队长(副科),免去其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中队中队长(副科)职务;
李建钰 免去其彩凤华侨农场场长职务;
张莉莎 免去其宾居华侨农场场长职务;
张 浩 免去其县公安局副局长职务;
杨 素 免去其县医疗保障局副局长(正科)职务;
朱智平 免去其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职务;
李俊杰 免去其县司法局力角司法所所长(副科)职务;
贺 礼 免去其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杨剑云 免去其县就业局局长(副科)职务;
韩树升 免去其县自然资源公安局副局长、县公安局自然资源大队副大队长职务;
韩家剑 免去其县自然资源公安局副局长、县公安局自然资源大队副大队长职务;
董礼才 免去其县自然资源公安局平川派出所所长(副科)职务;
张旭庚 免去其县公安局拉乌派出所所长(副科)职务;
李 华 免去其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副大队长职务;
王建伟 免去其县公安局宾居派出所所长(副科)职务。
2021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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