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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宾川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01日
  • 来源: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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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行《2020年国家食品安全抽检任务计划》、《2020年云南大理食品安全地抽食用农产品抽检任务》、《2020年云南大理宾川食品安全省抽食用农产品抽检任务》时,发现存在健康风险的问题食品,涉及我县3家经营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陈雪碧经营的“白芹”

(一)抽检基本情况:宾川县城北菜场陈雪碧蔬菜摊位(106-107)销售的“白芹”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对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检验报告后及时联系当事人进行核查处置,经查,当事人于20201114日从批发市场以5/公斤的价格购进白芹10公斤,其中用于抽样检验黄豆芽4.5公斤,其余5.5公斤以6/公斤的价格销售5公斤、自家食用0.5公斤,现已无库存。当事人在接到电话通知后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由于超市进货量小,该批“黄豆芽”和“绿豆芽”都在当天被零散消费者购买,未保存消费者联系方式,暂时未能召回不合格产品,目前无群众反应不良情况。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宾川县城北菜场陈雪碧蔬菜摊位(106-107销售不合格“白芹”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处理中积极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较好,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二、宾川县牛千碗带皮小黄牛米线店经营的“饵丝”

(一)抽检基本情况:宾川县牛千碗带皮小黄牛米线店在宾川县金牛镇金楠苑B2P-8号销售的“饵丝”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对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检验报告后及时联系当事人进行核查处置,经查,当事人于20201029日从宾川县金牛镇金牛商业城二楼92号摊位(摊主杨春梅)购买了该批“饵丝”20公斤,由杨春梅丈夫送货上门,进货价为6/公斤,其中用于抽样2公斤,备样0.5公斤,其余17.5公斤在当天加工销售,现已无库存。当事人在接到电话通知后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由于餐饮环节,该批“饵丝”都在当天被零散消费者购买,未保存消费者联系方式,暂时未能召回不合格产品,目前无群众反应不良情况。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宾川县牛千碗带皮小黄牛米线店销售不合格“饵丝”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构成了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调查取证中能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认错态度较好,属首次违法,且违法行货值金额较小,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予以没收违法所得150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宾川县云超百货批发经营部经营的“白皮花生”

(一)抽检基本情况:宾川县云超百货批发经营部在宾川县金牛镇金牛商业城内销售的“白皮花生”经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B₁含量超过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规定限量,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对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检验报告后及时联系当事人进行核查处置,经查,当事人于2020115日从宾川县云湘粮油批发部以16/公斤的价格购进该批“白皮花生”20公斤,其中用于抽样检验2公斤,以18/公斤的价格销售了4公斤,剩余14公斤被该经营部负责人陈超的姐姐杨立芳拿回家自用,现已无库存。当事人在接到电话通知后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由于进货量小,该批“白皮花生”都被零散消费者购买,未保存消费者联系方式,或已被食用,暂时未能召回不合格产品,目前无群众反应不良情况。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宾川县云超百货批发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白皮花生”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构成了销售生物毒素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调查取证中能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认错态度较好,且违法行货值金额较小,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予以没收违法所得8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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