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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川县第二批公共租赁住房先租后售公告

  • 宾川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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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宾川县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我局将会同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开展第二批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售房源

共计划出售保障性住房193套,其中:阳光小区和金惠小区38套,明泉小区20套,月牙小区8套,县工业园区127套。

二、出售对象

凡租住上述小区保障性住房一年以上(含一年)、具备一定支付能力且按时足额交纳租金的住房保障对象,可自愿申请购买所租住的保障性住房。经有关部门复审和公示,仍符合保障性住房保障条件的,给予办理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有关手续。

三、出售价格

本批保障性住房根据实测建筑面积,按照以下价格进行出售:

(一)阳光小区和金惠小区的公租房出售基准价格为2800/每平方米,并根据楼层实行差价销售,具体为:二层和五层按2800/平方米销售;一层和六层按2750/平方米销售;三层和四层按2850/平方米销售;

(二)明泉小区的公租房出售基准价格为2500/每平方米,并根据楼层实行差价销售,具体为:二层和五层按2500/平方米销售;一层和六层按2450/平方米销售;三层和四层按2550/平方米销售;

(三)月牙小区的公租房出售基准价格为2200/每平方米,并根据楼层实行差价销售,具体为:二层和五层按2200/平方米销售;一层和六层按2150/平方米销售;三层和四层按2250/平方米销售;

(四)县工业园区的公租房出售基准价格为2400/每平方米,并根据楼层实行差价销售,具体为:二层和五层按2400/平方米销售;一层和六层按2350/平方米销售;三层和四层按2450/平方米销售;

以上出售价格不包含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房产交易手续费、契税和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勘测费、工本费等税费。

四、出售流程及时间安排

(一)受理申请(2020319日至326日)

金惠小区、阳光小区、明泉小区和月牙小区的住户到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进行申请登记;工业园区的住户到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进行申请登记。之后,住户领取并如实填写《宾川县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申请审核表》中同住家庭成员的工作、收入、住房和车辆拥有情况。

宾川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办公地址:宾川县金牛镇金叶路99号(宾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楼);联系电话:0872-7140898

宾川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地址:宾川县金牛镇金园路80号(老交通局院内),联系电话:0872-7142126

(二)部门联审(2020319日至327日)

1.申请人持如实填写的《宾川县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申请审核表》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和户口所在单位、村(居)委会、社区分别办理同住家庭成员的车辆购置和住房拥有情况的复审手续。

2.申请人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和户口所在单位、村(居)委会、社区完成复审的《宾川县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申请审核表》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申请受理单位进行审核。

(三)社会公示(202041日至47日)

部门联审工作结束后,县住建局将会同县工业园区管委会,通过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对审核合格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并在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发出《宾川县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通知书》。

(四)签订合同(2020410日至415日)

申请人持《宾川县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通知书》与县住建局或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签订《宾川县保障性住房购买合同》,并缴纳5000元的履约保证金。县住建局和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将在合同签订时限内,按照前来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与购房户签订合同,并在售房合同签订量达到售房指标时,停止合同签订工作。

(五)交存房款(2020424日前)

1.房款清算。根据购房合同签定时间,在购房合同价格的基础上,减去已预缴的租金或加上应补缴的租金,再扣除履约保证金即为购房户实际应交存的房款金额。

2.付款方式。房款须一次性付清。

3.付款时限。购房户须在2020424日前将购房款足额交存至以下银行:

1)阳光小区、金惠小区、明泉小区和月牙小区的交存至宾川农信社中心街分社,收款单位名称:宾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帐号:5400016481041012;款项来源:公租房销售。

2)工业园区的交存至富滇银行大理宾川支行,收款单位名称:宾川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帐号:970031010000011360;款项来源:公租房销售。

五、其它事项

(一)购房人在缴清购房款、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和相关税费后,由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给《不动产权证》(在不动产附记栏中注明“保障性住房”字样)。购房人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将所购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出租或抵押,但可以依法继承。

(二)将购买满5年的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应按房产交易时点的相关规定缴纳税费。

(三)出售的保障性住房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物业管理,住户应按小区管理规定按时缴交物业管理费。

(四)已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纳入住房保障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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