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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川县公共租赁住房先租后售公告

发布时间:2019-06-11   浏览次数:   【字体:

 

 

宾川县公共租赁住房先租后售公告
 
根据《宾川县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我县首批保障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和城镇廉租住房)先租后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售房源
共计划出售县城区保障性住房326套,其中:阳光小区171套,金惠小区155套。
二、出售对象
凡租住阳光小区和金惠小区保障性住房一年以上(含一年)、具备一定支付能力且按时足额交纳租金的住房保障对象,可自愿申请购买所租住的保障性住房。经有关部门复审和公示,仍符合保障性住房保障条件的,给予办理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有关手续。
三、出售价格
本批保障性住房按照实测建筑面积,以2800元/每平方米的基准价格进行出售,并根据楼层,实行差价销售,具体为:二层和五层按2800元/平方米销售;一层和六层按2750元/平方米销售;三层和四层按2850元/平方米销售。
以上出售价格不包含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房产交易手续费、契税和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勘测费、工本费等税费。
四、出售流程及时间安排
(一)受理申请(2019年6月12日至6月21日)
符合申请条件的住户代表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到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进行申请登记,领取并如实填写《宾川县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申请审核表》中同住家庭成员的工作、收入、住房和车辆拥有情况。
宾川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办公地址:宾川县金牛镇金叶路99号(宾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楼);联系电话:0872-7140898
(二)部门联审(2019年6月12日至6月21日)
1.申请人持如实填写的《宾川县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申请审核表》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和户口所在单位、村(居)委会、社区分别办理同住家庭成员的车辆购置和住房拥有情况的复审手续。
2.申请人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和户口所在单位、村(居)委会、社区完成复审的《宾川县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申请审核表》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进行审核。
(三)社会公示(2019年6月24日至6月28日)
部门联审工作结束后,县住建局将通过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对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审核合格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并在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发出《宾川县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通知书》(如合格申请家庭数超过可售公租房套数,将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以电脑摇号方式随机确定具体购房家庭)。
(四)签订合同(2019年7月1日至7月10日)
申请人持《宾川县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通知书》,到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签订《宾川县保障性住房购买合同》。
(五)交存房款(2019年7月20日前)
1.房款清算。根据购房合同签定时间,在购房合同价格的基础上,减去(或加上)已缴(或欠缴)的租金即为购房户实际应交存的房款金额。
2.付款方式。应将在的房款须一次性付清。
3.付款时限。购房人须在2019年7月20日前将购房款足额交存至富滇银行宾川支行,收款单位名称:宾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帐号:970031010000052528;款项来源:保障性住房销售。
五、其它事项
(一)购房人在缴清购房款、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和相关税费后,由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给《不动产权证》(在不动产附记栏中注明“保障性住房”字样)。购房人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将所购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出租或抵押,但可以依法继承。
(二)将购买满5年的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应按房产交易时点的相关规定缴纳税费。
(三)出售的保障性住房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物业管理,住户应按小区管理规定按时缴交物业管理费。
(四)已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纳入住房保障对象。
 
 
            宾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