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川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宾川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4-12   浏览次数:   【字体:

登记编号:大府登201519
宾川县人民政府公告
2
现公布《宾川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20151113    
宾川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121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退出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户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面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群体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我县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按照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分类保障的原则实施,在加大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投入的同时,切实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鼓励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是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我县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房源筹集、入住对象资格审查、分配和管理等工作。
县级各有关单位、各乡镇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公示和初审工作,并做好投诉举报的核查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工商局、县公安局、县审计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地税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组织实施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县级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由县住建局委托,对本单位组织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申请与分配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主要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为主要申请人。
第八条主要申请人应当是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的年满18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人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乡镇就业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可以到就业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乡镇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单身人士月收入低于我县上一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85%2人以上(含2人)家庭月收入按照低于家庭实际人数乘以本县上一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85%,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具有我县常住城镇户籍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11
1
(五)具有我县户籍,符合城镇廉租住房入住资格,或已领取城镇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而未享受实物配租的城镇低收入家庭;
33
州、县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我县工作的劳模、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条件的限制。
第十一条县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出申请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县住建部门审核其收入和住房状况,符合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实行差别租金,租金按现行租金的一半收取;不符合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租金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
第十二条 家庭共同居住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近3年内(含3年)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二)已购买商品住房的;
(三)已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的;
(四)已享受福利分房(包括房改房、集资建房等)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等保障性住房家庭的;
(五)拥有市值超过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车辆的;
(六)在工商部门办理了营业执照,其注册资金总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
(七)离退休职工、在我县辖区内拥有私有住房或已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或其子女能提供住房的;
(八)离异后虽无住房,但离异时间不足1年的;
(九)申请人与原配偶离异时间虽满1年,但在离异前一方已享受过保障性住房政策的;
(十)分户不足1年的。
第十三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宾川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签字的家庭人均收入和住房状况承诺书;
(三)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已去世的应提供死亡证明;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调解协议书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等;因服兵役和到外地就学等原因户籍未在本县的应提供相关证明;
(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
(五)申请家庭同意接受有关部门对其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声明材料;
(六)在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应当提供经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和已经参与社会保障的证明文件;
(七)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八)属于本办法规定予以适当优先分配或单列分配的,应提供相关证件或相应证明材料;
(九)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分配制度,按轮候登记号码先后顺序分配。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优先分配:
(一)孤、老、弱、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享受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属于残疾、重点优抚对象、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在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
(四)居住在危房的;
(五)居住在已确定拆迁范围内,需安排安置过渡用房的;
(六)司法机关建议给予司法救助的。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分配程序:
(一)申请和初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各村委会或单位进行初审,填写意见、签章;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各申请人将材料转交各乡镇、社区,各乡镇、社区当场予以登记受理。
(二)复审。各乡镇、社区受理申请后,组织相关部门组成不少于两人的调查组,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填写复审意见表,调查人员对形成的调查复审意见负责,并签字确认。复核调查结束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乡镇、社区内公示,公示期10日(节假日除外)。公示无异议的,各乡镇、社区将申请材料及公示情况报县住建局;公示有异议的,由各乡镇、社区调查核实,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三)公示。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对申请人的相关情况进行复核审查。并将审核结果通过新闻媒体、网站公示10日(节假日除外),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分配资格,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审批。县住建局对申请材料及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审查认定。
(五)分配。对复核、审核合格并经二次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由县住建局或各管理单位向申请人发放《宾川县抽签分配公共租赁住房准入通知书》,进行抽签分配住房。孤、老、弱、病、残等特殊原因须居住低层房屋的申请人可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直接安排租住低层住房,无需参加抽签分配。
(六)签约、入住。各管理单位与申请人签订《宾川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相关手续、向其发放住房钥匙。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在轮侯分配期间,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主动向原提交申请的乡镇、社区提出变更登记,并按规定程序重新审核。情况变化且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退出轮候分配。
第十八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及时通过报纸、网站向社会公布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地段、户型、面积、租金等房源信息,以及申请人和分配住房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租金管理
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以建设成本为基础,根据承租人收入状况和市场租金水平分级核定,并视经济发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但核定的租金标准不高于同时期、同地段、同档次市场租金的70%
建于金牛镇祥宁路、金叶路等区位较好地段的公共租赁住房,其月租金按照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5-7元的标准收取;其他单位和乡镇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月租金按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3-5元的标准收取。偏远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县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决定。
第二十条县住建局和受委托的公租房管理单位对已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定期审核,审核后符合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条件的,按同类房屋租金减半收取。
第二十一条县住建局实施分配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必须按季度于每季度末向县住建局缴纳房租。其他受委托的公租房管理单位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由管理单位足额收取住户租金后,于每季度起始月5日前将上一季度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上缴给县住建局,再由县住建局统一上缴县财政专户。
第二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户居住,不得出借、转租和闲置,不得用于从事任何生产、经营活动。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县住建局可以终止租赁合同,责令承租人退出租赁房屋。
第二十三条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若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水电费、电视收视费、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由承租户自行承担,并及时向相关部门缴纳。
第二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日常维护和运营管理、公共部位设施修缮及养护、公用水电费等支出。租金收入严格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违法违规收取、贪污、挪用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房屋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详细记载承租人申请、审核、租赁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利用等工作,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第二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对全县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入住家庭审核、公示一次,并根据审核和公示结果,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一)对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并书面予以告知。承租家庭按照合同约定退房或申请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继续承租原住房;
(二)对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承租家庭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搬出原住房,对原住房装饰装修、电气设备安装等自行拆除。
第二十八条动态管理工作方式
(一)入户检查。各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对承租家庭进行实地入户调查,据实填写宾川县城镇廉租住房动态管理调查审批表,并要求住户提供相关证件和复印件。
(二)信息比对。各公租管理单位通过与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地税局、县房地产管理所等单位进行信息互通,获取入住保障性住房家庭的机动车辆、家庭成员、退休金领取、房屋交易登记及工商营业执照等方面的变动情况。
(三)社会监督。接受群众和媒体监督,对群众举报和反映,存在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承租资格,予以清退。
第二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为3年。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提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向公租房管理单位提供申报资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十条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后,其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在3个月内主动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报告,并提供相应材料。对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再符合继续承租条件的,由县住建局依法收回房屋。
(一)家庭收入已超过规定标准的;
(二)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拥有其它住房的;
(三)申请家庭成员户籍均已迁出本县,且不符合相关申请条件的;
(四)购置市值超过万元以上(含万元)车辆的;(五)连续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内居住的;(六)且不符合本办法的其它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住建局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将其违约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供虚假材料、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转租、转让、出借、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擅自装修或改变房屋结构、配套设施和使用性质的;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承租房屋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累计6个月以上的;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且拒不按要求整改的。
第三十二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承租人违约,县住建局有权终止合同,并向承租人发出终止租赁合同通知书,承租人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租赁期满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
(二)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三)不服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管理且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三条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期满前结清房屋租赁期间的租金、水、电、气、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
第三十四条承租人在使用过程中对住房其他设施造成损坏的,承租人应修复或者折价赔偿。
第三十五条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但承租人因其他原因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不超过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市场租金标准计收
第三十六条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第三十七条合同期满、解除租赁合同或者按合同约定承租人应当退出房屋,承租人拒不退出的,县住建局应当终止租房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拒不退出房屋的,县住建局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承租人限时腾退房屋,拒不腾退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修缮维护、设备维修更新等相关费用,按照房源归属由县住建局或者受委托管理的单位负责。
受委托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的单位需要对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维修的,应当先编报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支出预算,经县住建局初审后,于7个工作日内报县财政局审批。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受举报的单位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
第四十条县住建局负责对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缴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情况进行核查。擅自减免、未按时上缴以及截留、挤占、挪用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等行为的单位,将按照有关规定提请县人民政府进行问责处理。
第四十一条县级相关部门应当客观真实地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出具、审核证明材料,不得提供虚假证明。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租赁、运营、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宾川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县人民政府令第1号)、《宾川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宾政发〔2012)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