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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3年第一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3-29   浏览次数:   【字体:

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2013年第一批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办局(司行社):
为尽快安排保障对象入住公共租赁住房,依据《宾川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现将我县2013年第一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基本情况
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50平方米,位于金牛镇金牛路原县交警大队北面、宾祥公路以西的阳光小区。
二、申请人及其资格条件
(一)申请人。依据《宾川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能申请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二)申请人资格条件。申请人应为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租金支付能力、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符合本办法规定收入条件的下列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
1具有我县户籍、在我县国家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县内居住1年以上、在县内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的大中专院校和职校毕业生、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含农转城人口)。
2具有我县户籍的县内退休人员。
3具有我县户籍、在县城从事个体生产经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1年以上的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含农转城人口)。
4具有我县户籍和城镇廉租住房入住资格,现领取城镇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而未享受实物配租的城镇低收入家庭。
5不属我县户籍,但持有我县公安部门核发的《暂住证》,在我县企事业单位(含私营企业)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在县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或在县城从事个体生产经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3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大中专院校和职校毕业生。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条件为: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我县上一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40元的85%;2人以上(含2人)家庭月收入按照不高于家庭实际人数乘以本县上一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85%计算。
计算公式:家庭人均月收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月收入合计÷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人口数合计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月收入合计即家庭个人月收入(扣除个人社保、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的月交纳费用)之和。
州、县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我县工作的劳模、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三、申请材料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宾川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签字的家庭人均收入和住房状况承诺书。
(三)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居住证原件(受理时核对后即退还)及复印件;配偶已去世的应提供死亡证明;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调解协议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及子女抚养权证明;因服兵役和到外地就学等原因,户籍未在当地的应提供派出所证明。
(四)所在单位开具的收入和住房分配(或出租)情况证明。
(五)属于本办法规定予以适当优先分配或单列分配的,应提供相关证件或相应证明材料。
(六)申请家庭同意接受有关部门对其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声明材料。
(七)经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八)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四、申请时间
    2013年第一批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时间为2013年3月15日至2013年4月15日,逾期不再受理。
五、审批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户籍在我县的申请人向户籍(或居住地)所在单位、乡镇或社区提出申请;户籍不在我县的申请人直接到县住建局一楼县房地产管理所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如实填写《云南省宾川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填写字迹应规范工整,不得涂改,一经涂改,则视为废表。对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申请人户籍(或居住地)所在单位、乡镇或社区、县房地产管理所当场予以登记受理。
(二)调查核实。申请人户籍(或居住地)所在单位、乡镇或社区、县房地产管理所受理申请后,应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乡镇、社区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户籍(或居住地)所在单位、乡镇或社区、县房地产管理所将申请材料及公示情况上报县住建局;对公示有异议的,由申请人户籍(或居住地)所在单位、乡镇或社区、县房地产管理所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和申请人。
(三)审查认定。县住建局对申请材料及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审查认定,并报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复核。
(四)复核、审核。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对申请人的相关情况进行复核、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过新闻媒体、网站再次进行为期10日的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分配资格,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分配。对复核、审核合格并经二次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由县住建局分配公共租赁住房,并签订《分配确认书》。
(六)签约、入住。县住建局与申请人签订《宾川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向其发放住房钥匙。
六、分配原则
公共租赁住房入住分配原则上实行公示轮候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适当优先分配: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孤寡老人。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属于残疾、重点优抚对象、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
(四)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在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单列分配:
(一)居住在危房的。
(二)居住在已确定的拆迁范围内,且不符合拆迁安置条件的。
七、工作要求
(一)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入住申请工作,是解决我县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和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住房需求,是县委、县人民政府关爱民生,倾力解决中低收入家庭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问题的重要举措,全县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开展好申请、审核、公示、汇总、上报等工作。
(二)要严肃纪律,按时完成。各单位上报的《云南省宾川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及其相关证明材料,必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确保申请家庭填报的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各单位务必于2013年5月15日前将经过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家庭资料上报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县住建局一楼:县房地产管理所)。
联系人:孔敬梅(电话:13887240881)
        熊智利(电话:13908724644)
此通知
               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12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县委各部门,
     各人民团体。
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