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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宾川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宾政发〔2012〕41号

发布时间:2012-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宾川县人民政府文件
 
 
 
宾政发〔2012〕41号

 
宾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宾川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办局(司行社):
《宾川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7月3日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并报州政府法制局登记备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宾川县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1    
 
宾川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准入、配租、租赁、退出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支持政策,限定套型建筑面积和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我县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有稳定职业和收入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人员和引进的人才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四条 我县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按照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分类保障的原则实施,在加大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投入的同时,切实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鼓励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是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房源筹集、资格审查、分配和管理等工作。各乡镇、县级各有关部门和社区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公示和初审工作,并协助做好投诉举报的核查工作。县发改、监察、财政、民政、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分配
第六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能申请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人应为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租金支付能力、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符合本办法规定收入条件的下列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
(一)具有我县户籍,并在我县有稳定职业1年以上的城镇人口(含农业转移人口);
(二)不属我县户籍,但在我县有稳定职业3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
(三)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与我县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的新就业职工。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条件为: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本县上一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85%;2人以上(含2人)家庭月收入按照不高于家庭实际人数乘以本县上一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85%计算。
州、县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我县工作的劳模、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第七条 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未实行实物配租和领取租金补贴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近5年内(含5年)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二)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本县户籍的;
(三)已领取拆迁安置补偿金的;
(四)已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的;
(五)已享受福利分房(包括房改房、集资建房等)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等保障性住房家庭的;
(六)直系亲属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有住房资助能力的;
(七)拥有市值超过5万元以上车辆的;
(八)离异后虽无住房,但离异时间不足3年的;
(九)申请人与原配偶离异时间虽满3年,但在离异前一方已享受过保障性住房政策的。
第九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宾川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签字的家庭人均收入和住房状况承诺书;
(三)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居住证原件(受理时核对后即退还)及复印件;配偶已去世的应提供死亡证明;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调解协议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及子女抚养权证明;因服兵役和到外地就学等原因户籍未在本县的应提供派出所证明;
(四)所在单位开具的收入和住房分配(或出租)情况证明;
(五)属于本办法规定予以适当优先分配或单列分配的,应提供相关证件或相应证明材料;
(六)申请家庭同意接受有关部门对其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声明材料;
(七)经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八)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分配制度,按轮候登记号码先后顺序分配。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适当优先分配: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孤寡老人;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属于残疾、重点优抚对象、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
(四)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在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单列分配:
(一)居住在危房的;
(二)居住在已确定的拆迁范围内,且不符合拆迁安置条件的。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分配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由申请人向户籍(或居住地)所在乡镇、社区提出申请。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各乡镇、社区当场予以登记受理。
(二)调查核实。各乡镇、社区受理申请后,应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乡镇、社区内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无异议的,各乡镇、社区将申请材料及公示情况上报县住建局;公示有异议的,由各乡镇、社区调查核实,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审查认定。县住建局对申请材料及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审查认定,合格后报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复核。
(四)复核、审核。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对申请人的相关情况进行复核、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过新闻媒体、网站公示10日,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分配资格,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分配。对复核、审核合格并经二次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由县住建局分配住房,并签订《分配确认书》。
(六)签约、入住。县住建局与申请人签订《宾川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向其发放住房钥匙。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在轮侯分配期间,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主动向原提交申请的乡镇、社区提出变更登记,并按规定程序重新审核。情况变化且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应当如实向县住建局申报,并退出轮候分配。
第十五条 县住建局应及时通过报纸、网站向社会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的地段、户型、面积、租金等房源信息,以及申请人和分配住房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租赁管理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以建设成本为基础,根据承租人收入状况和市场租金水平分级核定,并视经济发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但核定的租金标准不高于同时期、同地段、同档次市场租金的70%。
目前,在金牛镇金叶路旁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月租金,按建筑面积,暂以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收取;在其他地点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月租金标准,由县人民政府另行核定。
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必须按季度于每季度末向县住建局缴纳房租。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户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不得用于从事任何生产、经营活动。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或购买、受赠、继承或租赁其他住房的,一律责令其退出。
第十八条 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若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水电费、电视收视费、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由承租户自行承担,并及时向相关单位缴纳。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为3年。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户籍证明)、家庭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等情况的申报资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一条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后,其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在3个月内主动申报。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再符合继续承租条件的,由县住建局依法收回房屋:
(一)家庭收入已超过规定标准的;
(二)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拥有其它住房的;
(三)申请家庭成员户籍均已迁出本县的;
(四)出现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其它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或终止租赁合同,由县住建局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
(一)提供虚假材料、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转租、转让、出借、调换、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擅自装修或改变房屋结构、配套设施和使用性质的;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累计6个月以上的;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且拒不按要求改正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住建局应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详细记载承租人申请、审核、租赁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利用等工作,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修缮维护、设备维修更新、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按照房源归属由县住建局或各实施单位负责。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受举报的单位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
第二十六条 有关单位或人员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或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专项用于支付房屋建设工程款、日常维护和运营管理费用。违法违规收取、贪污、挪用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职能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租赁、运营、管理过程中具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抄送:州人民政府,州政府法制局,州住建局,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县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1印发 

校对:朱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