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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川县人民政府法制局关于公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6-03-24   浏览次数:   【字体:

宾川县人民政府法制局
关于公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办公室关于推进县级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云编办〔201581号)和《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宾政办发〔201576号)的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授权,宾川县政府法制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审查,确认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享有法定的行政执法权限,在法定权限内行使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质量技术监督等方面的行政执法权,现予以公告。
2016年3月24日        
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告
单位名称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主体名称: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贵锋
联系地址:宾川县金牛镇金牛路97号
联系电话:08727311089
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
一、主要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
二、主要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广告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企业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戒毒条例》、《反兴奋剂条例》、《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云南省行政复议条例》、《云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等
三、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种现行办法、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