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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川县人民政府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举报环境问题(D530000201806140029)问题办理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8-06-17   浏览次数:   【字体:

宾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举报环境问题(D530000201806140029)问题办理情况的报告
大理州环境保护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6月15日,接到州人民政府交办的举报环境问题D530000201806140029)后,我县高度重视,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及时作出批示和要求,立即组成由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环保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安监局、宾居镇等主要领导为成员的交办问题调查核实工作组,认真抓好交办问题的调查核实及整改工作。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现场调查核实情况
6月15日,我县交办问题调查核实工作组实地深入宾居镇对交办的举报问题进行实地核查,经认真核实,宾川县宾居镇辖区内无名为“鑫鑫石厂”的砂石开采企业,仅有宏丰石厂1户砂石开采企业,2017年至今,未接到过对该石厂的信访投诉现场调查核实结果:一是该石厂从2018年1月1日至今未生产,生产机械设备正在复工维修,破碎砂石料加工车间全封闭,厂区内生产设备、堆料场均安装有喷淋设施,环保设施正常。堆料场堆有2017年12月30日停产前生产的公分石3000方、砂料5000方。二是2017年底前该石厂采石爆破均委托专业民爆公司爆破,从2015年起,均采用中深孔网络雷管延时爆破,2017年12月,因民爆公司网络雷管短缺,曾用普通雷管在该厂爆破过一次,产生了爆破纠纷,镇、村、组及时协调企业作了补偿解决。三是自2018年1月1日停产至今,该石厂在销售存量砂石料过程中存在运输泼洒现象和运输车辆产生粉尘的情况,对产区出口段路上行人有一定影响;四是监管部门和乡镇严格监管,查无与企业吃吃喝喝的情况。
二、宏丰石厂基本情况
宏丰石厂位于宾川县宾居镇宾居村委会白塔山小箐,建于2010年8月,采矿许可证编号C5329242010087130072190(有效期限至2018年9月30日,法定代表人为梁宏,核定矿区范围面积0.03平方公里,开采深度1670米至1600米,生产规模4.0万吨/年,占地面积30000平方米,总投资400万元,环保投资20万元。该石厂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厂区建有办公室1间,职工宿舍2间,碎石(砂)生产线一条,30立方米水池一个,年生产天数300天,于2011年6月22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0年6月21日,日常爆破作业由宾川县民爆公司负责,至今未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
三、宾居镇和县级职能部门对宏丰石厂的监管情况
(一)宾居镇属地监管情况
一是2018年2月5日,宾居镇及时召开了2018年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镇政府主要领导就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作了安排和要求。制定下发了《中共宾居镇委员会、宾居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责任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宾发〔2018〕11号),明确了各站所的职责,确保了“事有人管,责有人担”。同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印发了《宾居镇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充实宾居镇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宾政发〔2018〕21号)及《宾居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宾居镇2018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宾政发〔2018〕33号),进一步加强了安全生产工作。二是根据《宾居镇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及时成立宾居镇安全生产联合检查组,对宏丰石厂等开展了联合检查。同时,镇安监办、镇村建所定期不定期对宏丰石场等重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特别是春节、“两会”前夕,及时要求该石厂等进行停产,有效确保社会稳定和谐。三是严格要求宏丰石场严格执行环保卫生措施。对砂石料生产设施采取彩钢瓦封闭,在生产区和堆料区加装喷淋设施,确保生产和装运过程的粉尘得到有效控制;对采空区及泥土裸露区种植树木及绿化植被,确保不产生新的灰尘,并在厂区路面架设了喷淋设备,对运料车辆实行帆布喷水覆盖,对进场路面进行清扫。
(二)安全监管部门监管情况
一是认真落实安全监管职责。全面落实《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宾川县2017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宾政办发〔2017〕34号)精神,对采石场加强安全监管,落实每季度进行检查一次的年度执法计划要求,分别于2017年1月9日、4月25日、9月26日、11月3日,对该石场进行了4次现场检查,下达现场检查记录4份。2018年至今,因采矿权到期,下发了《关于非煤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到期停产的通知》(宾安监发〔2018〕01号),暂扣了该石厂《安全生产许可证》,该石厂一直停产,停产期间未到矿山进行安全检查。二是根据《中共宾川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宾川县砂石矿矿权设置方案>的通知》(宾办通〔2018〕2号)精神,经县国土等8部门联勘联审联批,该石厂《采矿许可证》从2018年5月21日起延期至2018年9月30日,但至今未提出复厂验收申请,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领退手续。三是高度重视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管工作,严格要求采石厂依法依规生产经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隐患排查和风险管控力度,严格作业现场管理,强化安全培训和应急救援,确保安全生产。
(三)环保部门环境监管情况
一是依法严格砂石开采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督促该石厂于2010年6月,委托编制《宾川县宾居宏丰石厂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0年7月28日,以宾环审〔2010〕51号文件批复同意该项目建设,于2015年6月24日,以宾环审〔2015〕63号文件批复同意该项目试生产,于2015年9月10日以宾环审〔2015〕86号文件批复同意该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二是严格落实相关环保措施,按照“边开采、边恢复”的原则,制定该石厂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方案,积极开展生态修复。三是加大石厂日常监察巡查工作力度。坚持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环境监察、定期不定期巡察的原则,对全县石(砂)厂进行监察巡察,分别于2016年6月17日、12月15日,2017年6月14日、12月27日,2018年6月15日,开展了定期监察,同时联合国土等部门开展了3次巡察。四是强化全县石(砂)厂环保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制定企业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责任事项,落实环保责任,采取及时有效环保措施,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生产中不发生环境影响投诉、杜绝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督促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监察巡察发现的问题,于2016年10月24日,向该石厂下发《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作出完成整改承诺,迅速整改到位正常生产至2017年12月30日。2018年2月8日,该石厂再次作出承诺,要求联审联批延期手续,至2018年5月21日县国土局核发颁证,至今未复工生产。五是加大环境恢复治理力度,按现行环境保护管理要求,进一步完善生态恢复和污染防治措施,该石厂环保设施检修运行正常。
(四)国土部门监管情况
一是加大矿山日常巡查检查工作力度。在矿山日常巡查中,加大对该石厂巡查检查工作力度,于2018年1月18日、3月15日、4月12日、4月19日,对该石厂进行4次实地检查,提出检查意见9条,要求该石厂高度重视矿山安全工作,加强职工安全职工教育,依法规范生产经营。二是加大矿山政策法规宣传,督促企业做好生态环境修复。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月14日、2018年4月15日、2018年6月12日,联合环保等部门组织砂石矿矿山企业主召开4次会议,对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宣传,对做好矿山安全、生态修复、超限超载、核定矿区范围开采提出明确要求。三是督促企业落实源头治超主体责任。多措并举狠抓非煤矿山货运源头超限超载工作,于2018年1月与该矿山企业签订非法超限超载目标责任书。下发了《宾川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对矿山企业“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督查方案》,采取分组入厂巡查、入厂蹲守的形式从源头督促矿山企业主认真履行“超限超载治理”的企业主体责任。加强部门联动,与交警大队联合开展执法检查,上路开展督查4次,出动人员70人次,现场检查矿山企业23户,责令超载车辆返回卸货8车次,对6户超限超载企业落实“超限超载治理”主体责任进行约谈。
四、责令整改要求
针对举报投诉的问题,调查核实工作组现场责令该石厂限期完成整改:一是复厂前必须保障环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经各部门联合现场验收方可恢复生产。二是对堆料场、进厂道路、厂区、装卸等过程必须洒水降尘。三是运输车辆必须洒水覆盖防泼洒方可上路,杜绝运输石料泼洒现象发生。四是立即清理原运输途中泼洒的砂石料,聘请专人负责日常保洁,确保道路整洁,派洒水车辆每天洒水保湿防止粉尘污染。五是加大民爆公司爆破业务培训和指导,规范操作流程,严格科学爆破规范,严格控制爆破扬尘污染。六是宏丰石厂采矿许可证将于2018年9月30日到期,到期后县人民政府将按程序予以关闭。
                  2018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