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川县人民政府法制局
关于宾川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
行政执法的公告
为全面推进安全生产依法工作,加强基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力度,有效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宾川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相关行政执法。经县人民政府授权,县人民政府法制局审查,现将宾川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予以公告: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 托 方:宾川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张作蛟
地 址:宾川县金牛镇正中路47号
受托方: 大营 乡(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许爱家
一、委托事项和权限
(一)对本乡镇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警告权;
(二)对本乡镇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使责令改正、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权;
(三)责令排除能够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责令作业人员紧急撤离危险区域或者暂时停产停业的现场处置权;
(四)适用于简易程序的其他行政处罚决定权。
二、委托执法期限:2016年7月1日—2018年6月30日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方责任
1.承担受托方在委托权限内行政执法所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
2.对受托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3.对受托方进行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4.审查受托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组织申办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
5.负责解释委托权限范围。
(二)受托方责任
1.受托方在委托事项和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委托方承担法律责任。超越委托权限和事项实施的行政执法所造成的法律责任,由受托方承担;
2.受托方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3.执法人员上岗必须持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受托方作出责令作业人员紧急撤离危险区域或者暂时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在2日内将实施处罚的违法事实、依据上报委托方审核备案;
5.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委托方(签章) 受委托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张作蛟 许爱家
2016 年 7 月 1 日 2016 年 7 月 1 日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 托 方:宾川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张作蛟
地 址:宾川县金牛镇正中路47号
受托方: 钟英 乡(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王云
一、委托事项和权限
(一)对本乡镇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警告权;
(二)对本乡镇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使责令改正、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权;
(三)责令排除能够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责令作业人员紧急撤离危险区域或者暂时停产停业的现场处置权;
(四)适用于简易程序的其他行政处罚决定权。
二、委托执法期限:2016年7月1日—2018年6月30日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方责任
1.承担受托方在委托权限内行政执法所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
2.对受托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3.对受托方进行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4.审查受托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组织申办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
5.负责解释委托权限范围。
(二)受托方责任
1.受托方在委托事项和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委托方承担法律责任。超越委托权限和事项实施的行政执法所造成的法律责任,由受托方承担;
2.受托方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3.执法人员上岗必须持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受托方作出责令作业人员紧急撤离危险区域或者暂时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在2日内将实施处罚的违法事实、依据上报委托方审核备案;
5.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委托方(签章) 受委托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张作蛟 王云
2016 年 7 月 1 日 2016 年 7 月 1 日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 托 方:宾川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张作蛟
地 址:宾川县金牛镇正中路47号
受托方: 平川 乡(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陈道品
一、委托事项和权限
(一)对本乡镇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警告权;
(二)对本乡镇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使责令改正、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权;
(三)责令排除能够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责令作业人员紧急撤离危险区域或者暂时停产停业的现场处置权;
(四)适用于简易程序的其他行政处罚决定权。
二、委托执法期限:2016年7月1日—2018年6月30日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方责任
1.承担受托方在委托权限内行政执法所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
2.对受托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3.对受托方进行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4.审查受托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组织申办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
5.负责解释委托权限范围。
(二)受托方责任
1.受托方在委托事项和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委托方承担法律责任。超越委托权限和事项实施的行政执法所造成的法律责任,由受托方承担;
2.受托方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3.执法人员上岗必须持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受托方作出责令作业人员紧急撤离危险区域或者暂时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在2日内将实施处罚的违法事实、依据上报委托方审核备案;
5.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委托方(签章) 受委托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张作蛟 陈道品
2016 年 7 月 1 日 2016 年 7 月 1 日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 托 方:宾川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张作蛟
地 址:宾川县金牛镇正中路47号
受托方: 乔甸 乡(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自汝涛
一、委托事项和权限
(一)对本乡镇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警告权;
(二)对本乡镇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使责令改正、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权;
(三)责令排除能够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责令作业人员紧急撤离危险区域或者暂时停产停业的现场处置权;
(四)适用于简易程序的其他行政处罚决定权。
二、委托执法期限:2016年7月1日—2018年6月30日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方责任
1.承担受托方在委托权限内行政执法所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
2.对受托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3.对受托方进行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4.审查受托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组织申办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
5.负责解释委托权限范围。
(二)受托方责任
1.受托方在委托事项和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委托方承担法律责任。超越委托权限和事项实施的行政执法所造成的法律责任,由受托方承担;
2.受托方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3.执法人员上岗必须持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受托方作出责令作业人员紧急撤离危险区域或者暂时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在2日内将实施处罚的违法事实、依据上报委托方审核备案;
5.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委托方(签章) 受委托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张作蛟 自汝涛
2016 年 7 月 1 日 2016 年 7 月 1 日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 托 方:宾川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张作蛟
地 址:宾川县金牛镇正中路47号
受托方: 鸡足山 乡(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张海燕
一、委托事项和权限
(一)对本乡镇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警告权;
(二)对本乡镇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使责令改正、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权;
(三)责令排除能够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责令作业人员紧急撤离危险区域或者暂时停产停业的现场处置权;
(四)适用于简易程序的其他行政处罚决定权。
二、委托执法期限:2016年7月1日—2018年6月30日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方责任
1.承担受托方在委托权限内行政执法所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
2.对受托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3.对受托方进行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4.审查受托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组织申办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
5.负责解释委托权限范围。
(二)受托方责任
1.受托方在委托事项和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委托方承担法律责任。超越委托权限和事项实施的行政执法所造成的法律责任,由受托方承担;
2.受托方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3.执法人员上岗必须持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受托方作出责令作业人员紧急撤离危险区域或者暂时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在2日内将实施处罚的违法事实、依据上报委托方审核备案;
5.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委托方(签章) 受委托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张作蛟 张海燕
2016 年 7 月 1 日 2016 年 7 月 1 日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 托 方:宾川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张作蛟
地 址:宾川县金牛镇正中路47号
受托方: 拉乌 乡(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李永芬
一、委托事项和权限
(一)对本乡镇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警告权;
(二)对本乡镇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使责令改正、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权;
(三)责令排除能够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责令作业人员紧急撤离危险区域或者暂时停产停业的现场处置权;
(四)适用于简易程序的其他行政处罚决定权。
二、委托执法期限:2016年7月1日—2018年6月30日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方责任
1.承担受托方在委托权限内行政执法所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
2.对受托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3.对受托方进行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4.审查受托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组织申办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
5.负责解释委托权限范围。
(二)受托方责任
1.受托方在委托事项和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委托方承担法律责任。超越委托权限和事项实施的行政执法所造成的法律责任,由受托方承担;
2.受托方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3.执法人员上岗必须持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受托方作出责令作业人员紧急撤离危险区域或者暂时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在2日内将实施处罚的违法事实、依据上报委托方审核备案;
5.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委托方(签章) 受委托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张作蛟 李永芬
2016 年 7 月 1 日 2016 年 7 月 1 日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 托 方:宾川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张作蛟
地 址:宾川县金牛镇正中路47号
受托方: 州城 乡(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时雷
一、委托事项和权限
(一)对本乡镇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警告权;
(二)对本乡镇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使责令改正、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权;
(三)责令排除能够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责令作业人员紧急撤离危险区域或者暂时停产停业的现场处置权;
(四)适用于简易程序的其他行政处罚决定权。
二、委托执法期限:2016年7月1日—2018年6月30日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方责任
1.承担受托方在委托权限内行政执法所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
2.对受托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3.对受托方进行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4.审查受托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组织申办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
5.负责解释委托权限范围。
(二)受托方责任
1.受托方在委托事项和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委托方承担法律责任。超越委托权限和事项实施的行政执法所造成的法律责任,由受托方承担;
2.受托方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3.执法人员上岗必须持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受托方作出责令作业人员紧急撤离危险区域或者暂时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在2日内将实施处罚的违法事实、依据上报委托方审核备案;
5.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委托方(签章) 受委托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张作蛟 时雷
2016 年 7 月 1 日 2016 年 7 月 1 日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 托 方:宾川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张作蛟
地 址:宾川县金牛镇正中路47号
受托方: 金牛 乡(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张振兴
一、委托事项和权限
(一)对本乡镇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警告权;
(二)对本乡镇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使责令改正、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权;
(三)责令排除能够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责令作业人员紧急撤离危险区域或者暂时停产停业的现场处置权;
(四)适用于简易程序的其他行政处罚决定权。
二、委托执法期限:2016年7月1日—2018年6月30日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方责任
1.承担受托方在委托权限内行政执法所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
2.对受托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3.对受托方进行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4.审查受托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组织申办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
5.负责解释委托权限范围。
(二)受托方责任
1.受托方在委托事项和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委托方承担法律责任。超越委托权限和事项实施的行政执法所造成的法律责任,由受托方承担;
2.受托方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3.执法人员上岗必须持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受托方作出责令作业人员紧急撤离危险区域或者暂时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在2日内将实施处罚的违法事实、依据上报委托方审核备案;
5.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委托方(签章) 受委托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张作蛟 张振兴
2016 年 7 月 1 日 2016 年 7 月 1 日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 托 方:宾川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张作蛟
地 址:宾川县金牛镇正中路47号
受托方: 宾居 乡(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郭年富
一、委托事项和权限
(一)对本乡镇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警告权;
(二)对本乡镇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使责令改正、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权;
(三)责令排除能够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责令作业人员紧急撤离危险区域或者暂时停产停业的现场处置权;
(四)适用于简易程序的其他行政处罚决定权。
二、委托执法期限:2016年7月1日—2018年6月30日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方责任
1.承担受托方在委托权限内行政执法所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
2.对受托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3.对受托方进行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4.审查受托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组织申办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
5.负责解释委托权限范围。
(二)受托方责任
1.受托方在委托事项和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委托方承担法律责任。超越委托权限和事项实施的行政执法所造成的法律责任,由受托方承担;
2.受托方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3.执法人员上岗必须持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受托方作出责令作业人员紧急撤离危险区域或者暂时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在2日内将实施处罚的违法事实、依据上报委托方审核备案;
5.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委托方(签章) 受委托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张作蛟 郭年富
2016 年 7 月 1 日 2016 年 7 月 1 日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 托 方:宾川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张作蛟
地 址:宾川县金牛镇正中路47号
受托方: 力角 乡(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魏雪贵
一、委托事项和权限
(一)对本乡镇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警告权;
(二)对本乡镇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使责令改正、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权;
(三)责令排除能够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责令作业人员紧急撤离危险区域或者暂时停产停业的现场处置权;
(四)适用于简易程序的其他行政处罚决定权。
二、委托执法期限:2016年7月1日—2018年6月30日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方责任
1.承担受托方在委托权限内行政执法所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
2.对受托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3.对受托方进行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4.审查受托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组织申办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
5.负责解释委托权限范围。
(二)受托方责任
1.受托方在委托事项和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委托方承担法律责任。超越委托权限和事项实施的行政执法所造成的法律责任,由受托方承担;
2.受托方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3.执法人员上岗必须持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受托方作出责令作业人员紧急撤离危险区域或者暂时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在2日内将实施处罚的违法事实、依据上报委托方审核备案;
5.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委托方(签章) 受委托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张作蛟 魏雪贵
2016 年 7 月 1 日 2016 年 7 月 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