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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9-10-25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通告

为进一步巩固义务教育成果,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不辍学,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相关事项告如下:

    一、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儿童少年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得使本应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二、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未依照法律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本告发布后,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于20191030依法将被监护人送回原学校就读。对拒送适龄儿童少年返校就读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予罚款处罚,或由乡镇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提起诉讼。

    三、因务工、结婚等原因导致适龄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的,可以将非法招用适龄儿童少年的单位、与适龄儿童少年结婚的人员及适龄儿童少年的监护人列为被告或第三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按《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视情节予以处罚;违法招用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个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加强对人口的管理,依法查处未成年人婚嫁、未婚先孕行为各乡镇、村(居)委会要加强对村规民约的道德约束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举报电话:0872-7140828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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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