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足山镇沪滇扶贫协作项目及其他财政资金投入产业项目资产及收益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沪滇扶贫协作项目及其他财政资金投入产业项目资产及其收益的管理,切实加强和规范项目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建立利益联结和带贫减贫长效机制,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52号)和《上海市对口支援云南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合组办〔2018〕20号)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沪滇扶贫协作项目及其他财政资金投入产业项目资产及其收益是指上海对口帮扶项目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投入设施农业、种植、养殖、加工、光伏、乡村旅游等扶贫产业项目形成的资产,收益是指经营或租赁项目所产生的收益。
第三条 沪滇扶贫协作项目及其他财政资金投入产业项目资产及其收益分配,坚持保值增值、产权清晰、优先助贫、循环利用、监管规范的原则,重点发展本地特色优势产业,帮助贫困群众增收致富。(本办法所称沪滇扶贫协作项目及其他财政资金投入产业项目资产及其收益以下简称项目资产及收益)
第二章 项目资产管理
第四条 项目形成的资产归该贫困村集体所有,不得随意处置。若因政策原因需处置,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处置。
第三章 项目收益资金使用管理
第五条 沪滇扶贫协作项目产生的收益资金,镇、村应用于帮助贫困户增收脱贫、贫困村脱贫巩固提升、产业发展扶持、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提升人居环境以及其他公益事业。
第六条 项目收益具体使用范围:
1.用于帮助贫困户、风险户增收脱贫。
①设置乡村公共服务岗位(如保洁员、护路员、护林员、护理员、协理员、巡河员、监督员等),使建档立卡贫困户、特殊困难群体(含边缘户)通过劳动获取工资性收入;
②扶持产业发展项目。根据村内建档立卡贫困户或村组申请,结合每户产业发展资金需求,实行差异化方式分配资金。村两委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村级议事程序进行分类确定;
③用于资助无劳动能力的贫困户、特殊困难群体(含边缘户)。
2.用于贫困村、非贫困村巩固提升基础设施投入。包括道路建设、桥涵、基本农田、小型农田水利、通电通水、农村环境整治、旱厕改造、绿化亮化等的建设、维修维护以及项目地勘、设计等前期费用。
3.用于产业发展扶持。把培育区域优势产业、发展“一村一品”作为脱贫攻坚、推进“三农”工作的突破口,扶持发展一批特色产业,做到镇有主导产业、村有骨干产业、户有增收致富脱贫项目,切实增强农户自我发展能力。
4.用于村集体经济。主要用于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落实好“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使用原则,确保使用效益。
5.奖励补助扶贫。建立正向的激励机制,奖励先进、资助困难等。扶贫与扶智、扶志相结合,提高贫困户自我发展能力。贫困户自身创业或发展产业的,可用项目收益提供一定比例的资金扶持。
6.改善人居环境。用于镇村贫困户人居环境改善、危房改造、垃圾清运及垃圾车辆购置等的支出。
7.开展临时救助。对建档立卡贫困户、非卡户,因病因灾等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造成易导致贫困的支出型困难家庭进行临时性救助。
8.开展公益事业。用于扶贫爱心超市、贫困户走访慰问、困难边缘户和高龄老人生活补助、特困学生生活救济及公共服务等。
9.用于清理偿还因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和镇内道路、水利、人居环境、清理河道等基础设施项目或公益事业而形成的账款。
10.村集体人员相关待遇支出。参照村集体经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11.其他支出。上级扶贫政策有明确规定的支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项目收益严禁用于以下支出:
1.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规定中明确禁止的支出;
2.违规发放各种奖金、补贴和福利补助;
3.修建楼、堂、馆、所及住宅;
4.购置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及费用补助;
5.招待费等非生产性支出;
6.偿还招待费等非生产性支出形成的账务、弥补合作社、企业等经营组织亏损;
7.担保金及融资。
第三章 项目收益资金使用程序
第八条 收益资金使用坚持群众参与、公开公示、村级评议、镇级审核的原则,镇政府每年将沪滇扶贫协作项目产生的固定收益分配情况进行公示。各村按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确定项目收益扶持对象和资金用途,并报镇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各级公示期不少于5天,充分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九条 收益资金用于到户支出的,严格按程序及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到贫困户“惠农一卡通”,并使用告知书的方式书面告知贫困户;其他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壮大村集体收益部分的支出,严格按照项目资金使用、财政资金使用要求和公示公告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分配使用结果及时在镇、村公示。
第四章 项目收益资金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收益资金实行专门科目核算。各村账户设立“沪滇扶贫项目收益”科目,专项管理收益资金。镇扶贫办、财政所、农经站要加强对沪滇扶贫协作项目资金的监管检查,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范围和标准使用。
第十一条 健全档案管理。镇财政所、扶贫办、农经站等相关站所、各项目村委会要加强对收益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形成的分配方案、会议记录、公示影像、资金拨付等资料及时收集归档,形成完整档案,长期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收益资金使用管理接受镇纪委监察室检查与监督。对违规操作、截留、挤占、挪用收益资金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构成违法违纪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镇扶贫办、镇财政所、镇农经站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