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宾川县行政区域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2000吨标准煤(含1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至10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
(四)《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云发改资环〔2017〕299号)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宾川发展和改革局
四、审批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五、受理地点和办事窗口
受理地点:宾川县金牛镇金叶路中段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发改窗口
办事窗口:宾川县政务服务中心发改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令时上午8:00—11:30 下午14:00—17:30
冬令时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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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请材料
外商企业投资备案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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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
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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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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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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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
电子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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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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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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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市)发展改革委项目节能审查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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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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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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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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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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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节能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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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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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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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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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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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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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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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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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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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本行政审批不收取任何费用。
九、审批结果
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结果将在云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http://zxjg.yn.gov.cn)上公开。
办理结果:对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办理《××××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送达方式:申请人携带取件相关资料前往宾川县政务服务中心发改窗口取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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