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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企业收购资格延续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1-12-27   浏览次数:   【字体:

          

粮食企业收购资格延续办事指南(简版)

宾川县粮食和物资储备

20211220日发布

一、受理范围

1.在县(市、区)级办理工商登记的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

2.符合下列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

2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3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4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保管能力;

5以上材料均齐全可办理的。

3.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

1)不具备上述条件的;

2)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3)企业收购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资格条件的;

4)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粮款,向农民“打白条”的;

5)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6)未按规定报送有关粮食收购数据的;

7)接受委托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政策的;

8)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于办理的情况。

二、审批条件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年9月14日,国粮政〔2016〕207号)第二条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并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机关)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资格。

三、受理形式

窗口受理

地址:宾川县金牛镇金叶路政务服务大厅发改窗口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时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冬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四、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来

其他

1

云南省粮食收购资格(延续)申请书

原件

1

原件,电子版本pdf格

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复印件

1

复印件,电子版本pdf格

政府部门核发

3

营业执照复印件

复印件

1

复印件,电子版pdf格式

政府部门核发

4

支付收购粮款的资金筹措能力证明

原件

1

原件,电子版本pdf格

申请人自备

5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原件

1

原件,电子版本pdf格

申请人自备

6

仓储设施设备、质量检验仪器、计量器具等证明材料

原件

1

原件,电子版本pdf格

申请人自备

7

仓储保管、质量检验人员证明材料

原件

1

原件,电子版本pdf格

申请人自备

五、审批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15日。

承诺办理时限:8日。

六、审批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七、咨询电话

0872-7146003

八、监督电话

0872-7140451

九、相关文书、表单

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并加盖公章。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件、表单可在办理窗口领取。

直接领取:受理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