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川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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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矿业权联勘联审依法审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31   浏览次数:   【字体:

 

 

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宾政办通〔201789

 
 

 

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矿业权联勘联审依法审批工作的通知
 
县级各有关部门:
按照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等八部门《关于开展矿业权联勘联审依法审批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44号)文件和大理州国土资源局等八部门《关于开展矿业权联勘联审依法审批工作的通知》(大国土资201710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开展矿业权联勘联审依法审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强化组织领导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同时审查、限时办结、统一反馈”的原则,由县非煤矿山管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矿管办)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矿业权联勘联审工作;煤矿采矿权的联勘联审工作由县矿管办会同同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同时,要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及措施,确保工作机构正常运转。
二、联合踏勘、联合审查的范围
实地联合踏勘由县矿管办组织完成,联合踏勘、联合审查的范围要严格按照《关于开展矿业权联勘联审依法审批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44号)和《关于加强非煤矿山管理工作意见》(大政发201682号)规定执行。
三、联合踏勘、联合审查的程序
(一)矿业权申请人向县矿管办提出申请后,县矿管办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制定《矿业权(项目)联合踏勘联合审查意见表》,确定踏勘时间和踏勘路线,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县级相关部门,并下发《矿业权(项目)联合踏勘联合审查意见表》进行联合踏勘;根据实地联合踏勘的情况,县级相关部门出具明确的联勘联审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将《矿业权(项目)联合踏勘联合审查意见表》返还县矿管办。
(二)县国土资源局对县级相关部门的联勘联审意见进行汇总,出具审查意见;县国土资源局将审查意见和《矿业权(项目)联合踏勘联合审查意见表》返还矿业权人。县级部门应将州级部门联合审查需要的要件清单告知矿业权人。
(三)矿业权申请人(县级发证采矿权除外)将审查意见和《矿业权(项目)联合踏勘联合审查意见表》上报州非煤矿山管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州矿管办)。
(四)县级发证采矿权,《矿业权(项目)联合踏勘联合审查意见表》由县国土资源局存档备查。
四、相关要求
(一)矿业权联合踏勘、联合审查实行一票否决制。
(二)县级各部门在出具联合踏勘、联合审查意见时要有明确的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未出具明确意见的,或者未在要求的时限内提交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办理,造成的后果由相应的部门承担。
(三)县级各部门在出具联合踏勘、联合审查意见时,须报经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署,并加盖部门公章。
 
 
 
2017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