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川县人民政府文件
宾政发〔2010〕32号
宾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宾川县县级追加预算支出审批制度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办局(司行社),各华侨管理区管理委员会:
《宾川县县级追加预算支出审批制度》已经2010年8月12日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宾川县县级追加预算支出审批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预算执行中追加预算支出事项的审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级追加预算支出的事项
(一)补充县级预算周转金和偿债准备金等后备金;
(二)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因预备费不足,需要增加的县级预算支出;
(三)因国家政策调整,需要增加的县级支出;
(四)县委、县人民政府确定追加,但不属于预备费使用范围规定的事项;
(五)县级各预算单位,各乡镇、华侨管理区年初预算中,因财力不足无法安排,在预算执行中需要安排的事项。
第三条 县级追加预算支出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县级各预算单位,各乡镇、华侨管理区提出追加预算支出的事项,应当有明确的项目立项依据、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编制详细的项目预算规划(重点项目还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追加预算支出的书面申请。
(二)县财政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批转的各部门申请,结合年初预算的安排、单位经费结余和年度财力情况,对追加预算支出事项提出书面建议报县人民政府,由县长或县长委托的常务副县长审批,特别重大事项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三)县人民政府对追加预算支出事项作出审批决定后,由县财政局按照县人民政府的审批意见,根据《宾川县县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对于突发公共事件需要紧急办理的追加预算支出事项,可由申请部门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县长或县长委托的常务副县长审批,县财政局按照审批意见及时办理。
第五条 根据《预算法》相关规定,对达到调整预算的追加预算支出项目,由县财政局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
第六条 县级各预算单位,各乡镇、华侨管理区对审批通过的追加预算支出项目应当加强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县财政局负责对追加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本制度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财政 预算 审批 制度 通知
抄送:州人民政府,州政府法制局,州财政局,县委,县人大,
县政协,县纪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县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8月23日印发校对:李秀举